新民发〔2023〕71号
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农办,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指导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是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各地要把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切实减轻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负担。地县两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自治区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区村(社区)组织指导目录清单,建立健全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事项,未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各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社区)组织承担。县级党委、政府要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地、县两级要完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不得将协助事项列入考核内容,按规定取消对村(社区)组织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每年年底由乡镇(街道)统一对村(社区)组织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
三、切实精简村(社区)工作机制和牌子。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地县两级党委、政府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加快推进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建设项目,扩大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面,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提倡“一室多用”,实现“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组织和机制挂牌,未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对口挂牌。
四、切实改进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确定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严格落实《自治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推动“减证便民”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方便城乡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且村(社区)组织能够核实的证明事项,各地参照村(社区)事务准入机制审核后,由相应党政群机构指导村(社区)组织据实规范出具。列入《自治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及未经当地准入机制审核的证明事项,村(社区)组织一律不得出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规定程序对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社区)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五、切实保障基层减负工作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常态推进,纳入地、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地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党政群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民政、党委组织部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