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我区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2024年8月,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新民规〔2024〕1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近年来,自治区大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创新,2025年4月全面推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实现了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此次修订《实施细则》旨在将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发放范围、办理流程、动态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及时、精准、高效。
二、《实施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
与原细则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优化办理流程。原细则需由老年人提交申请,并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模式,《实施细则》明确实行“免申即享、主动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龄即可享受津贴。
二是提高津贴标准。《实施细则》标准为: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5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80元。与原细则相比,分别提高了25元、30元、80元。
三是调整认证时间。将自主认证时间从原细则规定的每年2月、5月、8月、11月16日起30天内,调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11日起当月内完成。
三、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发放范围: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为准。
发放标准:按月发放,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5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80元。
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将自动调整发放标准。
四、涉及兵地高龄津贴发放事宜的,如何处理?
涉及兵地高龄津贴发放事宜的,继续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兵团民政局《关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兵地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民函〔2024〕123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在兵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兵团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户籍在兵团行政区域内的由兵团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
五、高龄津贴如何发放?
高龄津贴资金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帮助老年人到银行申办、激活社会保障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联系银行上门办理。
六、高龄津贴如何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认证方式有三种:一是共享认证,通过共享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的户籍、生存信息自动认证;二是自主认证,无共享认证数据的老年人,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1日起,通过“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开展线上自主认证,并在当月内完成;三是基层排查认证,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无法自主认证的老年人,村(社区)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电话了解、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认证。
特别注意:逾期不能认证的可暂时停止发放,待认证后再予以全额补发。暂时停止发放期间,仍需按高龄津贴领取资格认证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
七、什么情况下高龄津贴会停发或变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在自治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老年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服刑期满后可重新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八、对于户籍所在地和实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如何发放津贴?
对于户籍所在地和实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其户籍地所在的村(社区)与老年人及其亲属通过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联系确认其相关信息,户籍地根据确认的信息进行发放。经多种方式确实无法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取得联系的,可暂缓发放,待取得联系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九、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