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zzqmzt000/2026-00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有 效 性

发文字号

新民规〔2026〕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7 16:2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政厅                     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8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及时、精准、高效,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5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80元。

二、高龄津贴办理程序及发放

(一)高龄津贴办理。高龄津贴实行属地发放管理,按照免申即享、主动发放方式在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以下简称高龄系统)进行全流程线上办理。高龄系统每月初对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共享的数据进行比对,将还有3个月即将到龄的高龄老年人数据信息提前推送至村(社区)。村(社区)要根据高龄系统推送的数据信息,对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有误或信息不全的根据实际情况在高龄系统内进行修正、补充。对于高龄系统未推送但村(社区)摸排发现的高龄老年人,村(社区)在核实老年人生存状态后,根据实际情况在高龄系统内进行补充录入。村(社区)在完成信息核实后将拟发放名单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通过高龄系统将汇总后的发放名单推送至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

(二)高龄津贴发放方式。高龄津贴资金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帮助老年人到银行申办、激活社会保障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联系银行上门办理。高龄津贴因特殊原因确需老年人亲属代领的,应由基层经办人员在高龄系统中进行特殊备案管理。

对到龄后未及时发放高龄津贴的,各地(州、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补发。老年人自愿放弃高龄津贴后改变意愿的,应及时发放,自愿放弃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涉及兵地高龄津贴发放事宜,继续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兵团民政局《关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兵地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民函20241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动态管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津贴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共享认证。通过共享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的户籍、生存信息进行认证,无共享认证数据的按照自主认证、基层排查的方式进行认证。

(二)自主认证。无共享认证数据的老年人,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1起,通过“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开展线上自主认证,并在当月内完成。

(三)基层排查认证。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无法进行自主认证的高龄老年人,村(社区)应运用入户走访、邻里访问、电话了解、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核实认证

各地应本着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多部门老年人生存信息,灵活运用多种认证方式做好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认证工作,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逾期不能认证的可暂时停止发放,待认证后再予以全额补发,暂时停止发放期间,仍需按高龄津贴领取资格认证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

对于户籍所在地和实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其户籍地所在的村(社区)与老年人及其亲属通过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联系确认其相关信息,户籍地根据确认的信息进行发放。经多种方式确实无法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取得联系的,可暂缓发放,待取得联系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村(社区)发现高龄津贴存在多发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或者其属、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退回,老年人及其属、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主动配合。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法清退收回发放资金。

各地(州、市)和兵团师(市)民政部门要持续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每季度由兵团师(市)民政部门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数据信息共享给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避免出现兵地重复享受现象。

四、变更和终止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高龄系统将自动调整发放标准,到期后按照新的标准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在自治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对发现户籍迁移的老年人,迁出地和迁入地村(社区)要及时进行对接,根据公安户籍信息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漏发或重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享受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老年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服刑期满后可重新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统筹组织、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建立全区统一的高龄津贴管理系统,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厅对高龄津贴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高龄老年人的信息查询、核实对比等工作。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会同财政部门对高龄津贴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协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业务咨询、政策宣传、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工作,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核查,摸清发放对象底数。

(二)严肃工作纪律。从事高龄津贴业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未严格落实“免申即享”政策,无正当理由漏发、迟发津贴,者违规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发放范围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高龄津贴资金的;授意、串通、协助他人通过虚报、瞒报、伪造信息手段,套取、骗取高龄津贴的;其他违法违行为。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严格落实个区分开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高龄津贴业务工作的人员,出于公心履职,不存在主观过错及谋取私利行为,确因系统信息推送有误或者津贴发放对象及其赡养义务人故意隐瞒信息骗取津贴,以及其他不能归于经办人员的情形等原因造成多发、超发、漏发3个月及以内高龄津贴,且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不予处分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主观故意、滥用职权乱作为,或者消极履职、怠于监管慢作为,发现问题拒不主动纠错,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适用本容错规定。

六、附则

本细则自20269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自本细则施行后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