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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5 12: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细则》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细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优化了信息核对工作流程,提升了基层经办效能与服务水平,明确个人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个人隐私,让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更加精准高效,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共二十一条,明确了信息核对工作总则、内容、流程监督管理内容,规范核对条件和标准,缩短核对时限,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信息核对工作。同时明确废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863号)

三、信息核对的对象包括哪些?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被认定为上述社会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四、信息核对的内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基本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支出状况。基本状况是指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婚姻、生育、死亡、就业、就学等;收入状况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财产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支出状况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转账、消费等方式发生的支出情况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什么?

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细则》明确的就业成本如何扣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照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成员中残疾人就业的按照50%扣减就业成本,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按照70%扣减就业成本。

七、《细则》规定授权书应由谁来签署?

授权书应当由核对对象亲自签署。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签署;二是核对对象无法亲自签署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文件,授权其他人员代理并注明原因。委托代理人应确保在签署本授权书时已取得核对对象本人的有效授权,并就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核对的流程是什么

    信息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手续完备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指定所属核对机构具体实施信息核对。核对机构基于核对对象的授权书、身份证明材料开展核对,并在民政部门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情况复杂的,可以视情延长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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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