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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7 1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加强我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异地商会登记的定义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自治区同一省籍或市、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新疆投资兴办,经新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合作为宗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异地商会登记遵循“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审慎原则,同时严格落实“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

二、异地商会的主管部门和登记层级如何确定?

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民政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商务部门或工商业联合会为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省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地(州、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一般不登记异地商会,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确有必要成立省级、地市级原籍地异地商会的,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异地商会的名称命名有何规范?

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新疆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地(州、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地区(州、市)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县(市)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XX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四、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有哪些?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发起单位不少于5家且发起前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新疆注册设立的企业。须有固定的所(性质应为非住宅)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与本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成立登记主要履行前置审查登记审批会议选举登记发证四个程序。

五、异地商会开展党建工作有哪些要求?

异地商会成立时,应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商会章程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推动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六、异地商会内部治理需建立哪些制度机制?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求,健全建立人事、财务、资产、会议、活动、机构、档案、证书、印章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异地商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代为决策。

七、对异地商会有哪些服务引导措施?

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联等应适时组织法规政策培训,增强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有关部门应支持异地商会依法自主运行、规范运营,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应支持异地商会参与服务国家及自治区发展战略,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指导异地商会开展招商引资、投资贸易促进工作,鼓励引导异地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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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