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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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规〔2025〕8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19:3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地州市党委社会工作部,各地州市商务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加强我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商务厅、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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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自治区同一省籍或市、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新疆投资兴办,经新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合作为宗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社会团体性质规范其章程,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自治级和地(州、市)级民政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治级和地(州、市)级商务部门或工商合会为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省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地(州、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一般不登记异地商会,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确有必要成立省级、地市级原籍地异地商会的,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登记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发起单位不少于5发起前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在自治区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地(州、市)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县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新疆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治区级登记的,单位会员至少涵盖7自治区内地(州、市)

  (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所(性质应为非住宅);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六)常设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本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主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前置审查。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申请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异地商会成立必要性、运作可行性、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代表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党建方案审查,并出审查意见批复文件

(二)登记审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同时,发起人可同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相关材料、会员名单、章程草案、管理层和员工党员信息、捐赠资金承诺书、住所证明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函等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会同社会工作、商务、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三)会议选举经审查批准成立的,发起人60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四)登记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了原籍地异地商会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登记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异地商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异地商会因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注销登记申请时,对设立党组织的,提醒异地商会和有关部门同步报请批准成立党组织的上级党委撤销党组织,及时规范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留存党费、档案等转接工作。

第十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登记证书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党建工作

第十  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筹指导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协调推动其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

第十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和督促异地商会开展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异地商会建设的政治引领作用。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十异地商会成立时,应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商会章程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推动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十七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十八异地商会党组织发挥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作用,商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的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涉及商会全局性、方向性事项,需商会党组织与商会领导班子共同商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法人治理

十九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异地商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代为决策。

二十  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监事,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对异地商会重大决策、财务工作、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善人事、财务、资产、会议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积极推行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健全内部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  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二十三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

二十四  异地商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负责人、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十五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备案义务

二十六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组织吸纳入会;限制或排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织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二)违反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摊派或者收费;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异地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规范运作;

(六)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地域性分会;

(七)异地商会间互相诋毁;

(八)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人或相关企业牟利;

(九)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合作、举行论坛(研讨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推动业务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十)异地商会作为担保人;

(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二十七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章程核准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负责人、重大事项、党建信息等备案事项;

(三)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

(四)负责异地商会的等级评估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异地商会党的建设工作

(六)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八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前置审查,提出意见;

  (二)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异地商会成立或换届时,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人选进行审核,协调党委统战部门对会长人选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综合评价;

  (四)对异地商会的财务、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并督促异地商会对年检问题进行整改;

  (六)指导异地商会按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标准加强商会建设,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指导督促及时换届,推进失序异地商会整治和失能异地商会清理

(七)指导异地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八)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会同有关机构指导异地商会的注销清算事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九  业务主管单位每年对异地商会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对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进行年度履职考核。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异地商会进行整改。

对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的异地商会,工商业联合会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三十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异地商会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异地商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三十一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联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异地商会综合监管工作

第六章服务引导

三十二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联等应适时组织法规政策培训引导异地商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

三十三业务主管单位应支持异地商会参与和服务国家及自治区发展战略,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指导异地商会开展招商引资、投资贸易促进工作,鼓励引导异地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公益事业

三十四工商业联合会应引导异地商会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十五有关部门应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助力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附则

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1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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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