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通过规范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行为,发挥厅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和已经在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三、社会组织开展的哪些活动属于重大事项需要进行报告?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即时报告事项两类。
事前报告事项包括:1.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提前或延期换届;2.申办和承办国家、自治区会议,邀请自治区领导、厅级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的会议,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及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4.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5.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6.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1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3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7.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事前报告的事项。
即时报告事项包括:1.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5.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或舆情的;6.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四、社会组织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是什么?
事前报告程序:厅管社会组织在开展事前报告事项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填写《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事前报告类事项报告表》,并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报民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同意后,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组织管理局办理。如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事项,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报告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厅管社会组织调整重大活动开展时间后重新上报。
即时报告程序:厅管社会组织在接到即时报告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需先口头报告至民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和社会组织管理局,后续填写《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即时报告类事项报告表》,并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民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同意后,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组织管理局。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社会组织如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有哪些处理措施?
厅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民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予评奖评优、通报批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