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4-00066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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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17: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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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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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民规〔2024〕7号
各厅管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行为,防范化解民政领域社会组织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0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厅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厅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是指自治区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和在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厅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事前报告类事项报告表》《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即时报告类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报告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事前报告事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提前或延期换届;
(二)申办和承办国家、自治区会议,邀请自治区领导、厅级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的会议,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及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四)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1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3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以下材料:
(一)召开换届会议的,应当报送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二)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应当报送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
(三)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报送提前或延期的理由、时间安排、理事会会议纪要等。
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批复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报告、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拟邀请的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和主要嘉宾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厅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当报送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加入的必要性等;
(二)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涉及多方合作的还应说明合作方基本情况;
(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应当报送事由、目的、邀请函、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拟发言提纲等;
(四)主办及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安排,举办时间、地点(城市)、活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参与活动人员范围和数量等;
(五)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报送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应当报送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合作目的、内容和方式、资金来源、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等;
(七)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背景情况、在华行程等;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外事及公安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应当先行向外事及公安部门报备。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事、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应当报送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出资人、出资占比,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的,应当报送设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报告第六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或舆情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应报送以下材料:背景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厅管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即时报告中的其他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厅管社会组织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民政厅前,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的,经业务主管处(室、局)同意后,报告材料由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接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厅管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重大活动开展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 事前报告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即时报告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口头报告至民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及社会组织管理局,后续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民政厅”“民政厅下属”“民政厅所属”“民政厅直属”等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厅或民政厅各处室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
(三)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名义进行活动宣传;
(四)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活动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七)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甄别考察合作方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大核心问题的立场以及相关资质、能力、信用等,并加强活动管理;应当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设立条件的审查,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不超出本组织业务范围,使用规范名称,且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报告。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局)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商业务主管处(室、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