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防范低保优亲厚友等问题,2013年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70号),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将享受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近亲属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但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简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三、《通知》的近亲属备案范围是什么?
有夫妻关系、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儿媳、姐妹夫、岳父母等基于婚姻形成的姻亲关系)。
四、《通知》的近亲属备案内容是什么?
近亲属备案分为“零报告”和亲属享受备案。
(一)“零报告”。指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基本情况进行“零报告”。备案内容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亲属姓名、身份证号、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关系等。
(二)亲属享受备案。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已经存在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需要进行的备案。备案内容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近亲属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等。
五、《通知》的近亲属备案程序是什么?
(一)“零报告”。原则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情况无论是否发生变化,“零报告”每年6月统一开展一次;因干部调整成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应在1个月内进行“零报告”。备案方式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填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零报告”备案表》。
(二)亲属享受备案。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已经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在进行“零报告”时同步进行备案;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新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在1个月内进行单独备案。备案方式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填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表》。
(三)归档管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在填写“零报告”备案表或亲属享受备案表后,通过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保存。县级民政部门统计梳理形成《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汇总表》,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近亲属备案有哪些处理措施?
对不如实申报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收入人口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