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4-00074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12:02:40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2024】4号 |
||||
标 题 |
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的通知 |
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简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二、备案范围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儿媳、姐妹夫、岳父母等基于婚姻形成的姻亲关系)。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需要扩大备案人员及备案范围。
三、备案原则
备案制度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公示公开”的原则。“主动申报”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必须对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均需如实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零报告”中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必须100%进行核查;“属地管理”指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备案工作负责。“公示公开”指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情况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备案内容
近亲属备案分为“零报告”和亲属享受备案。
(一)“零报告”。指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基本情况进行“零报告”。备案内容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亲属姓名、身份证号、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关系等。
(二)亲属享受备案。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已经存在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需要进行的备案。备案内容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近亲属基本信息、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等。
五、备案程序
(一)“零报告”。原则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情况无论是否发生变化,“零报告”每年6月统一开展一次;因干部调整成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应在1个月内进行“零报告”。备案方式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填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零报告”备案表》(附件1)。
(二)亲属享受备案。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已经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在进行“零报告”时同步进行备案;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新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的,在1个月内进行单独备案。备案方式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填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表》(附件2)。
(三)归档管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在填写“零报告”备案表或亲属享受备案表后,通过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保存。县级民政部门统计梳理形成《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备案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真实完整申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要帮助并督促近亲属在申请低收入人口保障过程中,主动申报是否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认真开展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有近亲属享受低收入人口保障的情况要作为动态管理的重点,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收入人口范围。
(三)落实回避制度。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县级民政部门认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与低收入人口保障申请对象可能存在特定关系应回避的,可以自行做出回避决定。
(四)强化监督检查。地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掌握辖区内近亲属备案情况,对不如实申报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收入人口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70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