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各地在立法权限内,因地制宜制定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解决厅管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推动厅管社会组织切实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促进厅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自治区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和已在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三、《办法》从哪些方面对厅管社会组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分别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党务管理、人事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阐述,对厅管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明确了厅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事项;明确提出业务主管处室对主管社会组织依法履行的业务管理职责;明确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要求等。
四、《办法》中规定,厅管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需要即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的;2.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3.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4.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或舆情的;5.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五、《办法》中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厅管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作如何规定?兼职公职人员是否可以领取薪酬?
国家公职人员在厅管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按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由业务主管处室会同厅人事处审核,报厅党组研究审批;非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由厅管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按规定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在职、离(退)休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六、《办法》印发后如何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办法》实施,组织相关处室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厅管社会组织熟知《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通过宣传、培训、会议等方式,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