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4-00068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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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17: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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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规〔20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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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为解决厅管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推动厅管社会组织切实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促进厅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组织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疆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0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厅管社会组织,带头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责任,促进厅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是指自治区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和已在自治区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实行“党组织统一领导、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相关处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一)相关业务处室为本业务领域厅管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厅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厅内协调;
(二)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厅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督;
(三)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应配合社会组织管理局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信访、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涉法事项、舆情处置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发起人申请自治区民政厅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厅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名称、性质、宗旨、拟任负责人情况、业务范围、办公场所、经费来源、会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
(二)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对发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组织专家论证会评审通过后,提交厅党组研究。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发起人下发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并督促指导发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备;
(三)拟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发起单位)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社会团体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确定会费标准等,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发起人(发起单位)召开第一届理事会,依法通过章程、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变更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等事项):
(一)厅管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变更申请;
(二)业务主管处(室、局)对变更事项提出审查意见,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
(三)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按社会组织类型,通过下列形式进行民主表决:
(一)社会团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受到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厅管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处(室、局)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拟注销的厅管社会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按规定完成清算,出具由清算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
(三)业务主管处(室、局)对清算报告,尤其是资产处置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文件;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业务主管处(室、局)的审查文件和注销审计报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对主管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业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章程开展活动。依照本业务领域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厅管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加强以章程为核心,以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监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支持厅管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当督促厅管社会组织及时报告以下重大事项并审核把关:
(一)国家和自治区领导有关社会组织的重要批示、指示;
(二)举办业务领域内的重大会议、研讨活动、评比表彰、接收境内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项目及外事等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五)涉及本组织的重要舆情线索、突发事件、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十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对厅管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批:
(一)拟冠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的活动,应在活动前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厅党组审定;
(二)不得冠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XXX处(室、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四)与其他组织联合举办活动,须核实其他组织的身份是否合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财务内控体系。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当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严格财务事项报备。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当指导主管社会组织在重要项目实施、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提交理事会决策前,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慈善捐赠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处(室、局)建立审计监督常态运行机制:
(一)每年组织对主管社会组织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一次抽查审计。审计重点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收费情况,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评比表彰等情况,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或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业务等情况、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二)组织换届及法人离任审计;
(三)对重大项目适时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信息公开。厅管社会组织应按规定落实收费项目公示公告,每年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和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章 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厅党组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与厅机关党建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根据厅党组工作部署,负责督促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等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派员参加并指导党支部组织生活;负责做好厅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局)要配合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做好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形有效覆盖,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当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依法健全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一)督促主管社会组织在负责人变更提交理事会决策前,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备案;
(二)厅管社会组织提名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名誉职务等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初审意见,经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后,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三)厅管社会组织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由社会组织按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确需在厅管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按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自治区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由业务主管处(室、局)会同厅人事处审核,报厅党组研究审批;
(二)非自治区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由厅管社会组织秘书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中,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由自治区民政厅管理的在职、离退休干部兼任的,具体人选由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厅人事处审核,报厅党组会审批。
推荐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在职、离退休干部,原则上干部本人应无其他兼职,且从事过与兼职的社会组织相关业务经历。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在职、离退休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兼职厅管社会组织的厅管在职、离退休干部,应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人事处进行书面报告,由厅人事处收集后统一报厅党组审阅。需要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干部,还应将兼职情况按规定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厅人事处、厅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厅管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管理,对厅管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兼职期间领取报酬、履职不当的,应当提请厅党组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厅管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在非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收入稳定、来源合法、保障有力的,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专职人员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聘用计划及结果应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备案。
第七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安全管理、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舆情处置、信息宣传、档案管理由业务主管处(室、局)指导落实。厅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或舆情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资产性质由业务主管处(室、局)会同厅规财处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相关制度规定,纳入厅统一管理;属于公益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在自治区民政厅直接登记、但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等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已经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自治区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会同有关处室或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