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7号)及《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和严格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9号)和新疆《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DB65/T3470-2013)等殡葬政策法规,起草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明确年度检查范围。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二是明确年度检查内容。检查以下七方面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按照有关殡葬政策法规进行建设、经营情况;管理及服务情况;开展生态节地葬法及惠民殡葬情况;安全防事故工作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促进殡葬改革情况。三是明确年度检查程序。经营性公墓单位每年对照年检内容,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检报告,并报县(地)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级民政部门。地级民政部门所属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及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检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对全区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20%。并于每年6月15日前作出全区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发布年检公告。。四是明确年度检查材料。经营性公墓应提供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五是明确年度检查结论。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年检部门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