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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3 18: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制度,对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实施这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时,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则是重要参考因素。长期以来,实施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往往是依照各自领域的法规文件,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源在本系统内各自进行,客观上造成了核对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的部门分割。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自治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二、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胜小康”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精准施策的前提,只有扶贫对象清楚了,才能因户施策、因人施策。这就需要我们依法核对,精准识别,扎紧制度“笼子”,预防扶贫和社会救助领域的“微腐败”,确保“决胜小康”目标实现。

    二是依法开展救助的根本需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据此,自治区层面出台《核对办法》不仅有上位法支撑,更能体现出我区落实依法救助的实际行动。

    三是开展核对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自治区核对平台与18个部门、7家银行实现数据对接交换,初步具备一定的核对能力。从目前情况来看,核对工作还停留在行政推动上,不仅缺乏规范性,更缺乏法定性,极易造成核对工作的风险。因此,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是完善核对工作关键之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42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核对内容。提出核对内容主要有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相应支出状况等,同时明确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它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明确家庭收入为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债权、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同时列出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8种情况。

    二是规范了认定指导标准。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进行规范,明确了认定标准。

    三是理清了核对职责。提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民政、住建、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社会救助部门提供核对信息服务,并对相关部门需提供的数据类别和项目进行梳理。同时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是明确核对流程。核对工作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核查与信息化核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程按接受委托、信息获取、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四个阶段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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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