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设立依据
《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三、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确认
四、申请条件
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六、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附件1、2);
2.承诺书(附件3);
3.会议纪要(申请人自备)。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七、办理时间
自治区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八、办理方式
1.网上申报: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部门服务(民政厅)→慈善组织认定→在线办理;
2.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备案发证:在慈善中国备案后,由自治区民政厅颁发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分配慈善中国使用账号。
九、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电话咨询慈善事业促进处:0991-286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