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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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7:39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含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是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因行政区划变更特别是新设市(镇)而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情况逐渐增多。由于各地对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开展相应勘界工作,甚至久拖不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勘界时限,影响了界线批准文件执行的严肃性,给界线管理和边界地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200512月)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准后,有关各方要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共同完成勘界工作。地级界线的勘定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县级界线的勘定由地(州、市)民政局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乡级界线的勘定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勘界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各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解决。

三、勘界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实地勘界、汇总备案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勘界工作计划和方案,成立勘界工作机构,根据勘界任务编报经费预算等。实地勘界阶段,主要包括组织标定行政区域界线位置,埋设界桩,测定界桩位置,填写界桩登记表,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等。汇总备案阶段,主要包括组织勘界成果检查验收,起草勘界协议书,标绘协议书附图,签订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联合上报备案等。

四、勘界协议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勘界协议书的正文应简述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概况、说明与行政区划变更前原勘界协议书之间的关系:记载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叙述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和界桩位置、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措施等。勘界协议书的附件包括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及其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附件。

五、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有关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签订勘界协议书,并将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民政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有关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签订勘界协议书,并将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六、勘界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管,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地级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3套,双方地(州、市)民政局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自治区民政厅,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同时报民政部1;县级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4套,双方县(市、区)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自治区民政厅,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同时报民政部1套;乡级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5套,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自治区民政厅。

七、各地要对有关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勘界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勘界工作。

今后,自治区民政厅将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作为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内容之一。各地在上报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前,需将拟调整的行政区域界线勘测完毕,包括实地踏勘、在大比例尺标准地形图上标定行政区域界线具体位置和拟设界桩位置、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有关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在标界图上签字盖章等(涉及兵团垦区设市的,参照执行),待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划变更之前已勘测的行政区域界线,完成勘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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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