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报备的时限?
答: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勘界报备工作。
二、行政区划变更后界线勘定工作向哪一级报备?
答:按照“谁批准向谁报备”的原则,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有关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签订勘界协议书,并将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民政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有关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签订勘界协议书,并将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三、行政区划变更后界线报备需要哪些详细资料?
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区划变更后界线勘定文件材料,应包括以下:
1.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文件材料。
2.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上报备案的报告。
附件:协议书附图(包括复印签字图)、界桩成果表
3.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起草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工作总结。
4.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5.测绘成果有关文件材料。
6.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7.工作用图。
8.界桩登记表。
9.界标照片。
10.联合勘界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材料。
11.毗邻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料。
12.毗邻方各级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1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14.毗邻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及其民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
15.毗邻方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16.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