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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13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等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家计调查,帮助申请不便人员提交申请等工作。

第五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权限下放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

(五)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八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资产。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

(二)房屋。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自治区范围外无不动产。在自治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产权住房、商品房、商铺、出租类等不动产不超过1套;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已废弃不用的除外

(三)机动车辆。家庭拥有且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数量不超过1辆,购置时间距申请时间满1年以上,车辆现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车辆现值按照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当地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交易平台评估价格核定),官方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仅用作家庭生产方面的农用车,以及车辆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不纳入上述机动车辆核定范围;

(四)大型农机具。家庭不得拥有超过73.5千瓦(100马力)及以上可以正常使用的大型农机具

(五)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申请时当地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等凭证认定异地就医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医疗刚性支出范围,相关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等凭证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就读符合规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含托班),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含预科,不含研究生阶段)期间,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教育支出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费用标准认定。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等相关费用,不纳入教育支出认定范围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等部分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等凭证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护理以及辅助器具目录范围参照现行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害和意外事故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疫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支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外明确认定的支出。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和审核期间已经得到的各级政府及各类机构、社会力量、慈善力量等的专项救助、捐助、减免、赔偿等,在核定计算刚性支出时应在刚性支出总数中进行扣除,以实际负担支出计算。

第十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十  双承诺制适用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

第十建立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机制,对申请或者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  对于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特殊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提请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十七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绝配合,或未按规定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其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核查认定的;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全面信息核对的,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后,终止救助认定程序。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第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救助。

二十  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二十一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十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状况每年进行核查,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因家庭情况变化,符合其他救助类型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二十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满后,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自然免除。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二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对象瞒报、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三十一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认定。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三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651起施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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