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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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政发〔2023〕34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按照定价权限明晰各权责范围内相关价格管理职能。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我区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地(州、市)”指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设区的市,“市、县(市)”指设区的市、县及县级市。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价格管理实际,出台统一的价格政策、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在辖区内行使地(州、市),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价格管理职能(暂未授予兵团相关价格管理职能的事项除外)。

五、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油气管道运输、水利工程供水、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经自治区明确的,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七、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各师(市)供电营业区内,开展自治区明确的电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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