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zqmzt000/2026-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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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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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全区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和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8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强化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标准化流程、规范化指标体系,对自愿参评的社会组织开展客观、全面、公正的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规章和评估指标,广泛征求组织、社会工作、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等部门意见,优化本级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民政部门评估业务。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自评估结果公告次年1月1日起算,至第5年12月31日终止。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评:
(一)登记证书核发满2年且从未参与评估;
(二)原有评估等级期满5年,或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重新
评估只能申请1次。
第八条 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一)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参评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类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三章 机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统筹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本级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评估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制定年度评估方案、审议初评等级并公示、裁定回避申请、处置评估复核及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评估指标和实施方案、草拟评估通知、组建管理评估专家组、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参评资格、开展参评培训、受理回避申请和投诉举报、组织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复检和随机抽查、统筹评估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专家组由党政机关、科研院校、社会组织、财会和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实行动态调整。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任期5年;评估专家可通过单位推荐、专家推荐等多方渠道遴选,由民政部门聘任,任期3年,期满视工作情况续聘或更换。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专家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具备所从事领域专业能力和行业声誉,掌握评估工作相关知识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专家与参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曾在该组织任职且离职未满2年、可能影响评估公正的,必须主动回避;参评社会组织可依规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须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专家存在接受参评单位宴请馈赠、私下不当接触、泄露评估信息、以委员和专家名义违规开展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等关联有偿服务、应回避未主动回避及其他影响评估公正行为的,一律取消聘任资格。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负责协助制定工作方案、协助开展评估专家和参评社会组织业务培训、备案专家组名单、组织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提出初评等级建议,按流程报送评估办公室及评估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须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健全治理和内控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规范且独立的财务核算及良好纳税社保记录,拥有3名以上专职评估人员,无违法失信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及专家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秉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履职原则,严格保密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涉密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与评估机构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履职绩效、职业操守、培训参与、工作质量等情况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退出专家库的核心依据。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或公告;
(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自评,提交参评申请及全套材料;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确认参评资格;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形成实地评估报告;
(五)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综合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情况,形成初评意见报评估办公室;
(六)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审议初评等级;
(七)评估委员会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八)评估委员会核查处置复核申请、投诉举报问题;
(九)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办结后,向民政部门报送评估等级审定材料;
(十)民政部门确认并公告最终等级,为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评估开展以实地评估为核心,主要方式包括查阅年度检查报告、会议纪要、财务凭证等台账资料;座谈访谈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等;开展内部治理、业务成效、社会满意度问卷调查,全面核实社会组织履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期间,评估委员会及专家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地评估、社会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须在30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编制,提交初评等级建议。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初步评估等级进行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初评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估办公室审核复核材料,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拟定复核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估办公室公开投诉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期间的信访举报逐一核查核实,核查结果如实纳入评估工作档案。
第五章 评估等级设定及应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总分100分,等级划分标准:5A级 95—100 分、4A级85—94.9分、3A级75—84.9分、2A级65—74.9分、1A级64.9分及以下。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等级证书、展示标志损毁的,可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工本费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合法对外活动中出示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须将等级展示标志悬挂于办公、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估办公室通过定点复检、随机抽查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抽选4A及以上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跟踪评估。
第三十四条 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存在材料造假、串通作弊、涂改伪造租借等级证书或展示标志、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受到行政处罚、列入异常活动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等影响等级公信力情形的,民政部门启动核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经复核、跟踪、核查评估,社会组织达标情况发生变化的,依规调整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告。被调整等级单位须在公告发布15日内交回原证书及展示标志,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拒不交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调整后等级有效期延续原剩余时限。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履职不力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三十七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报备本级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自治区民政厅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全区评估情况以及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严禁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 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严格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式标准制作核发。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