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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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bgs000/202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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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规〔2025〕1号

标    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利用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利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6 17:52: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合力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开展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利用工作。

条 数据使用和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社会救助数据及开展社会救助需要的数据原则上均应共享,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合规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按规定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社会救助数据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比对和共享工作。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与制度等;

(二)统筹研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元数据,组织开展数据库建设和更新,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

(三)协调自治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编制各成员单位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元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变更后的元数据与国家同步更新;

(二)牵头组织开展数据库的建设、安全管理与日常运维,牵头组织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并开展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全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数据的更新、汇聚和质量审核;

(二)负责本行业数据的共享与使用;

(三)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参与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管理相关制度、技术标准等的编制工作。

县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使用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和各地州市级联对接节点,进行数据共享。

第三章目录编制

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的依据。

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元数据主要包括分类、名称、提供部门、格式、信息项、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来源系统、安全分级等内容。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应按照版本进行动态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技术规范会同自治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编制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确保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准确完整。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政策调整、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原因造成数据变更,确需更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自治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及时协调领导小组更新目录。

第四章数据共享

第十本办法所指共享范围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地县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按照“服务业务、最小需求、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和反馈机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共享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根据数据属性,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专用共享等三种类型,具体由数据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十数据使用方通过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包括数据类型、属性指标、空间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主要用途、使用场景、可能结果及影响等内容。

第十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数据共享审批。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享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申请情况,出具初步意见,按数据分类情况开展共享审批工作。无条件共享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审核的初步意见进行核准,通过后直接共享。有条件共享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数据提供方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核准意见,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共享。

第十数据共享方式包括平台门户在线查看、接口调用和数据下载等方式。原则上以在线查看、接口调用服务为主。共享方式可根据数据情况由数据提供部门确定,特殊共享需求由需求方与数据提供部门协商确定,鼓励以线上方式实时共享。

第五章数据更新

第十数据生产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数据更新工作,记录数据更新版本,并确保更新数据的质量。

第十数据更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元,定期或实时对管辖区内行业部门数据的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监测与数据更新,基于相关原始数据的加工处理派生的新数据或产品更新。

第十为保证推进数据更新工作,低收入数据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数据更新频率和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职责或规程组织数据更新。

第六章数据比对

第十民政部门采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数据,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二十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掌握的社会救助相关数据,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二十自治区民政厅牵头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数据目录进行全区社会救助数据信息共享及使用。各地、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数据信息共享及数据使用事宜统筹安排。

二十各级民政部门与同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数据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长效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

及时共享低收入人口信息及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实现部门间

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

(一)民政部门向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信息等低收入人口数据;

)教育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供大学新生录取信息、在读学籍信息,根据需求提供学生资助信息等数据

)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信息、死亡信息、意外事故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数据的查询、核查服务

财政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信息等数据;

(五)人社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失业登记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参保信息、社保暂停缴费或终止缴费等数据

)住建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缴存公积金信息、住房救助人员享受住房保障信息等数据

农业农村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纳入农机监理系统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信息、承包土地信息等数据

)卫生健康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基本信息数据;

)应急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因灾需救助人员数据

(十)市场监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等数据;

(十)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等数据

(十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前提下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十税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等数据

(十四)工会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困难职工信息等数据

(十五)残联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残疾人基础信息

(十数字化发展部门在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下,统筹跨行业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

第七章数据利用

二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发挥监测预警及信息核查作用,通过设置预警指标,分析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并根据不同级别、类型做出风险预警标识提示。

二十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推送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分类核查。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参与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二)橙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三)黄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四)蓝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走访,密切关注家庭变化情况和需求。

二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和核查结果,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发现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条件却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发现可能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推送至相关部门办理,及时掌握处理结果并反馈至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发现困难情形复杂、存在较大争议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有关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或推送至相关部门核查,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发现已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提高救助档次或实施临时救助。发现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核查后按规定处置完毕或家庭状况无重大变化无需处置的低收入人口,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标注预警消除。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秘密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数据生产、存储、传输、使用和数据库管理各环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二十七数据共享双方应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提供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接收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更正后的信息。信息接收方如发现接收到的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方。双方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及时整改,共同促进彼此共享信息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八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安全有序开展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使用日志记录、安全审计等手段。对违规使用、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共享数据仅用于支持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领域的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提供的数据,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时需使用对方交换数据的,须先与对方沟通协调。使用数据产生的相关成果,若与数据提供方存在业务关系,要与数据提供方达成一致后再使用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数据使用过程中注明使用和参考引用数据的相关信息。

三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九章附则

三十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开展数据共享与使用、更新、安全保障和管理情况的评价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重要事项,确保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本办法由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数据比对双方提供的信息仅作为履行职责的参考数据,不作为法定数据,不因提供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