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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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00000/2023-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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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办〔2018〕56号

标    题

关于停止要求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件的通知

关于停止要求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9 13:32:5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民办〔2018〕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2月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点堵点问题,加快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国办发〔2018〕7号),《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以及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有效破解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从2018年6月1号起自治区所有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需要存档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均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免费复印存档。

请各地、州、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贯彻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高群众办事效率,自治区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核实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