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3-00121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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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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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发〔2016〕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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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办公场所的通知 |
新民发〔2016〕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近年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强社会管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办公场所,提升我区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婚姻登记场所有关规定和要求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是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国家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国家民政部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建设标准中明确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标准化管理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自治区民政厅在对各地进行半年民政工作评估中发现,个别县市、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服务设施、环境布置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婚姻登记场所面积小,不能做到结婚区、离婚区分设,没有专门档案室,还有一部分登记处甚至与低保、社保、救助、计划生育等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工作秩序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以上问题的存在,无法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建设标准和要求。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不能保障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本辖区所有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婚姻登记处设在政务大厅或与其他业务部门合署办公的,必须严格按照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整改,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温馨舒适的服务环境,确保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积极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国家对婚姻登记场所的有关要求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切实引起党委和政府对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的重视,把婚姻登记场所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摆上当地方政府工作日程。主动争取相关部门在经费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所管辖区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扎实推进工作落实,2016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届时,我厅将组成专门督导小组,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作为年度民政工作评估考核依据进行通报。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