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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规范登记管理服务促进经贸协同发展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6-02-0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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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和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两地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定义定位登记原则权限、条件,确立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同一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同时,强调异地商会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组织并保障党组织活动开展,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针对登记条件与程序,《办法》作出严格规范登记流程需经过前置审查、登记审批、会议选举、登记发证四个环节,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同开展必要性论证与材料审核,确保商会成立合规有序。

在内部治理方面,《办法》要求异地商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决策与财务公开;明确商会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鼓励以团体会员形式实现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

此外,《办法》还明确民政、社会工作、商务、工商联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策培训与服务引导,支持异地商会在区域协调发展、社会治理、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