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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教育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6-02-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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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教育基金会将投资款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涉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提供借款,违反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教育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教育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