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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向新疆蓓蕾艺术培训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6-01-2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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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蓓蕾艺术培训中心

经调查,你中心连续三年(20222023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中心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你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中心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

联系部门: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991-2861400

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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