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经调查,你学会连续三年(2022、2023、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学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学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学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学会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
联系部门: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991-2861400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