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5-08-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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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