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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4-12-1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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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新疆新现代白癜风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纳秒脉冲技术应用研究所、新疆魔方艺术培训中心、新疆演艺艺术培训交流中心、新疆美苑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新疆永杰国学艺术馆、新疆天湖啤酒花研究所、新疆联合职业培训学校、新疆金典职业培训学校、新疆森源职业培训学校、新疆大陆桥职业培训学校、新疆太子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新疆高冠土壤研究所、新疆南山生态园老年公寓等1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十一项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以上1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肥料农药行业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写作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车商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碳企业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展服务业协会等5个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三项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以上5个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19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以上19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以上19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

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人:尤雪

话:0991-2862154

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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