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经调查,新疆美苑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新疆永杰国学艺术馆、新疆新现代白癜风病防治研究院、新疆天湖啤酒花研究所、新疆魔方艺术培训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产业商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言学会等7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分别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7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7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以上7家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以上7家社会组织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
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人:尤雪梅
电 话:0991-2862154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