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新民罚告﹝2021﹞1号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企业家联盟商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资协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籽加工行业协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闽商建材企业联合会(商会)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北老区企业联合会(商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器(电子)行业协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862396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