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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1-11-17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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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罚告﹝2021﹞1号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企业家联盟商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资协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籽加工行业协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闽商建材企业联合会(商会)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北老区企业联合会(商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器(电子)行业协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862396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