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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0-09-10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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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章四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以下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

2、 新疆森林生态治理保护基金会

    因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879632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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