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动态 > 双公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0-09-10 12:25
【字体:       打印打印 分享

20202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新疆兆星舞蹈模特演艺培训中心

2.新疆美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3.新疆玛德尼努尔文化传承发展中心

4.新疆昆仑民族歌舞艺术交流中心

5.新疆国画院

6.新疆方和文化艺术院

7.新疆刀郎农民画院

8.新疆爱乐吉他艺术专修学校

9.新疆赛而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0.新疆阿特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1.新疆阿科牙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2.新疆冠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3.新疆晨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4.新疆天然农业研究院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79632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

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