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届“新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褒扬慈善典型,激发社会各界关心慈善、参与慈善的热情,根据《自治区功勋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新功勋办〔2026〕14号)有关要求,开展首届“新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慈善楷模奖评选范围:新疆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2.慈善项目奖评选范围:新疆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
3.捐赠企业奖评选范围:向新疆地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
4.捐赠个人奖评选范围:向新疆地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
(二)表彰名额
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奖、捐赠企业奖和捐赠个人奖4个奖项,每个奖项表彰名额各10个(允许空缺)。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每类表彰奖项各地(州、市)推荐名额不少于2个,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新疆慈善奖”获奖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慈善楷模奖
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新疆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形象好,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十四五”期间在新疆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二)慈善项目奖
表彰“十四五”期间在新疆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
(三)捐赠企业奖
表彰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赠财产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十四五”期间向新疆慈善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捐赠个人奖
表彰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十四五”期间向新疆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影响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
不授予“新疆慈善奖”的情形: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包括:被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各级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4.评委会认为不适宜参评的其他情形。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全疆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建首届“新疆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一)推荐程序
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地(州、市)及县(市、区)级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推荐材料;自治区级单位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和各地(州、市)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1.各地(州、市)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奖项的推荐。
2.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奖项,由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厅推荐。其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奖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
3.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国资委负责下属系统企业的推荐;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推荐;其他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
4.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关于解放军参评慈善楷模等奖项的推荐。
5.武警新疆总队政治工作部关于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奖项的推荐。
6.驻疆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负责中央和国家管理的相关单位参评奖项的推荐。
各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对其推荐的对象,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3.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奖、捐赠个人奖的,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宣传、公安等部门的意见。
4.参评“新疆慈善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新疆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奖、慈善项目奖的。
2.在其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者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奖、捐赠个人奖的。
3.在其行政区域内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奖的。
4.其他在其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参评“新疆慈善奖”的。
(二)评选表彰
1.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及公示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6年6月5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2.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形成“新疆慈善奖”候选名单,经征求自治区公安部门意见后,向推荐单位反馈。推荐单位对候选名单进行复核,在本地区(部门)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应当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结果、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投票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4.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意见,提交评委会审定后,形成拟表彰名单。
5.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确定拟表彰名单。经评委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印发表彰决定,拟于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举行表彰活动。
四、奖励办法
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表彰决定,对“新疆慈善奖”的获得者颁发奖杯、证书,并优先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五、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
(一)初审推荐材料
6月5日前完成初审材料报送:自治区级推荐对象由推荐单位直接报送。各地(州、市)及县(市、区)推荐对象由地(州、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邮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邮箱)。
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函(附件1)、“新疆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附件2)、“新疆慈善奖”慈善项目奖申报表(附件3)、“新疆慈善奖”捐赠企业奖申报表(附件4)、“新疆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申报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推荐函中,拟推荐对象应按照推荐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二)正式推荐材料
7月21日前,推荐单位根据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邮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邮箱)。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附件1)、“新疆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附件2)、“新疆慈善奖”慈善项目奖申报表(附件3)、“新疆慈善奖”捐赠企业奖申报表(附件4)、“新疆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申报表(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县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0%。
(二)严格评选标准,严把评选质量。将政治表现摆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实绩导向,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把牢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推荐工作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
七、联系方式
(一)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李栋
电话(兼传真):0991-2862621
电子邮箱:sgc2888618@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
邮政编码:830001
(二)自治区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张晓敏
电话(兼传真):0991-3689755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
附件:1.关于推荐“新疆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新疆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
3.“新疆慈善奖”慈善项目奖申报表
4.“新疆慈善奖”捐赠企业奖申报表
5.“新疆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申报表
6.征求意见表(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7.征求意见表(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
8.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
9.征求意见表(个人)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