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线上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线上完成年检填报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做好年检工作,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厅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
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2026年2月11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117.190.88.19/),在首页“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办事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度检查”业务,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超过规定时限未填报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二)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四)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自治区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线上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结论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拟定结论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意见书。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治区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QQ群:72552933。
2.咨询电话:0991-2879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