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开展2025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统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均须参加本次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
全区性社会团体须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结论后,须于2026年5月31日(含)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填报系统“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将于2026年2月2日开放年检填报通道。
三、年检方式与步骤
全区性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报工作(在线填报,无需提交纸质年检报告书)
(一)全区性社会团体可登录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117.190.88.19/),在首页“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办事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度检查”业务,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包括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变更及整改情况、年度活动情况、承接政府委托情况、资金财务情况、对外工作情况、工作报告等),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年度检查的批复页。
(三)上传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公章页。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五)全区性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完成后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全区性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及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5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规定情形的,或情节轻微且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报送时限。各全区性社会团体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材料报送。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26年6月1日0时自动关闭,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线下补报。
(二)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必须先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得初审意见后,方可通过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所属社会团体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初审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所属社会团体按时报送,并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为社会团体后续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预留充足时间,确保整体工作按期完成。
(三)确保信息真实。各全区性社会团体须对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或隐瞒情况。填写内容将作为年检结论、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问题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QQ群:51207755。
2.咨询电话:0991-2879632。
3.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特此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