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新民发〔2018〕124号),现就2025年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2025年社会组织评估: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全区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2024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4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2023、2024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分为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五大类。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工作安排
(一)评估申报。登录“新疆民政”https://mzt.xinjiang.gov.cn/,在首页“通知公告”专栏下载有关文件材料及表格,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自评表。填写完成后,10月17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自评表发送至邮箱(xjshzz@163.com),由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
(二)材料准备。评估资格审核通过的社会组织按照相应评估指标和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准备资料。
(三)实地评估。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估,提出实地评估意见。
(四)社会评价。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理事、工作人员等实施社会评价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评价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另行通知。
(五)等级确定。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区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会组织自我完善、规范运行、作用发挥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请按照自治区“七同步”机制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名参加并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联系方式:0991-2861400,13519900679
监督电话:0991-2861400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标注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
3.全区性公益类社团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自评表
4.全区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自评表
5.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自评表
6.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自评表
7.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评价调查表
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