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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5-02-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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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办函[2025]5

各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工作须知》印发给你们。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20253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我将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工作须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婷婷0991-2872318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5212      



附件

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工作须知

一、202412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拟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412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3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报送纸质材料。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民政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在慈善中国公开上述所有材料。

五、民政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民政对在202412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民政门户网站(http://mzt.xinjia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七、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