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区慈善事业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健全基层慈善服务体系,我厅制定并出台《自治区社区慈善基金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从多维度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为社区慈善工作开展提供了清晰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一:社区慈善基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答: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用于支持特定村(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解读二: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时需依托什么组织?
答: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也可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倡议引导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时需优先依托本地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解读三: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是否允许其他主体以基金名义独立筹资?
答:资金来源包括乡镇(街道)或社区自筹原始资金、定向捐赠、具备资格慈善组织的社会募集、慈善组织配捐、社区集体资金注入、慈善信托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不允许其他主体以社区慈善基金名义独立或联合开展资金筹集活动,需依托慈善组织筹集。
解读四: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覆盖哪些领域?
答:主要覆盖本社区扶弱济困(如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开展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如改善社区教育、环保、卫生设施)、基层治理(如孵化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志愿服务)、乡村振兴(如惠农助农、乡风文明建设)、慈善宣传(如传播慈善理念)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公益领域。
解读五: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成员是否领取报酬?
答:由社区两委、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基层民政人员、社区社会组织代表、辖区企业代表及居民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成员不得领取报酬,其中社区居民代表占比不低于 20%。
解读六:哪些情形下社区慈善基金需终止?
答:出现基金章程期限届满未延期、合作协议到期不续约、一年内未开展慈善活动、项目违反设立目的、严重违法违规、资金被侵占挪用、慈善组织连续 2 年年检不合格或注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终止的情形时,基金需终止。
解读七: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答:终止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慈善组织与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清算组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按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处理,可用于与基金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或由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收回用于同类公益项目;处理结果需向社会公告;对擅自处理剩余资产的,依法依规查处。
解读八:慈善组织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通过什么渠道公开社区慈善基金信息?
答:慈善组织主要通过 “慈善中国” 平台、自媒体公开信息;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乡镇(街道)或社区公众号、社区公示栏等渠道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