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依法收养,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从依法开展收养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政策、规范基本生活费申报等方面,对我区残疾孤儿收养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一:残疾孤儿收养范围有哪些?
答: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未成年人。
解读二: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答:一是“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申请且符号条件,可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医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残儿童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三是“教育保障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四是“就业住房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等政策。
解读三: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的,能否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答: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领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