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要求,统筹自治区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合力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5 号)精神,对全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建设情况,监测预警机制运行情况,常态化救助帮扶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中数据使用和信息共享的原则什么?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社会救助数据及开展社会救助需要的数据原则上均应共享,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合规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按规定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自治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社会救助数据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比对和共享工作。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三、《实施办法》中各部门共享的数据内容是什么?
(一)民政部门向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信息等低收入人口数据;
(二)教育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供大学新生录取信息、在读学籍信息,根据需求提供学生资助信息等数据;
(三)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信息、死亡信息、意外事故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数据的查询、核查服务;
(四)财政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信息等数据;
(五)人社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失业登记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参保信息、社保暂停缴费或终止缴费等数据;
(六)住建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缴存公积金信息、住房救助人员享受住房保障信息等数据;
(七)农业农村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纳入农机监理系统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信息、承包土地信息等数据;
(八)卫生健康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基本信息数据;
(九)应急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因灾需救助人员数据;
(十)市场监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等数据;
(十一)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等数据;
(十二)税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等数据;
(十三)工会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困难职工信息等数据;
(十四)残联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残疾人基础信息;
(十五)数字化发展部门在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下,统筹跨行业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
(十六)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四、《实施办法》中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是如何分类处置的?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参与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二)橙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三)黄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核查,自预警信息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四)蓝色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走访,密切关注家庭变化情况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