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降低运营风险等考虑,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也要看到,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2024年4月,民政部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联合6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自治区民政厅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我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联合发改委、市监局等6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迈出了重要新步伐。
二、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全区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事业、民办非企业、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三、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总共十一章四十四条,其中: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预收费的内容部分,包括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预收费的定义和收取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是预收费的收取部分,包括第七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预收费收取过程中基本规则、最长预收周期和最高收取额度;
第四章是预收费的管理,包括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制事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会员卡”形式进行营销的条件;
第五章是预收费的使用部分,包括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预收费使用用途及不可用情形;
第六章是预收费退还部分,包括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预售费退还基本要求及时限;
第七章是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部分,包括第二十九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商业银行名单的确定、预收费存入时限、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和存管银行需建立系统;
第八章是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部分,包括第三十七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前报告内容、定期报送内容和民政部门检查内容;
第九章是分类处置部分,仅第四十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出现预收费行为不规范情形的分类处置措施;
第十章是组织保障部分,仅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预收费监管过程中的职责;
第十一章为“附则”,包括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进行预收费养老机构的衔接措施、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条款。
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后如何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定期通报问题线索、定期研判重大风险隐患、行刑衔接案件移交、协同配合存量攻坚等工作机制;与银行系统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完善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监测、预警提示、异常报告等工作流程,指导存管银行根据监管规则,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发力的管理模式。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监测模型,提高监测预警的精准度。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探索“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