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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9 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及其基准是什么?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5个章节25条,从总则、裁量基准、行为规范、保障措施、附则等五个方面,依次明确了制定依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原则,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量罚标准,组织实施裁量权基准的程序要求,执法情况监督检查,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层级、动态调整机制及施行日期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对民政领域41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列表形式逐一明确处罚依据、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和实施机构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和《基准表》须配套使用,适用于全区各级民政部门,20249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出台文件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需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先后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可以说,制定出台《办法》和《基准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具体举措,从自治区层面对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这是维护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是民政部门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是否合法规范事关政府公信力。着力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我区民政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一刀切”等问题,特别是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不规范的问题,让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殡葬行业经营者等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清风正气,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这是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家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民政执法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据统计,《基准表》所列41个处罚事项中,除涉及区划地名的1个事项外,其40个事项轻微违法行为全部实施首违不罚,旨在通过警告的方式对初犯者“容错”,彰显法治温度,正向激励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消除影响投资创业的“隐形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这是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需要。通过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科学合理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直接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民政部门和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和适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质疑,保障民政部门和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提升民政行政执法效能。

三、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设置了哪几个处罚阶次?涉及哪些民政业务工作?

民政领域641个行政处罚事项中,除区划地名管理的1个事项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处罚阶次进行裁量区分外,其他40个事项均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处罚阶次进行裁量区分,其中:社会组织管理22项、慈善组织管理11项、殡葬管理4项、养老服务1项、社会救助1项、区划地名1项,根据处罚事项情节轻重,明确适用情形,对应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事项做上述阶次划分,能有效提升民政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不仅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准确的把握处罚尺度,也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让处罚对象看得明白、服气,也让执法人员罚的公平公正、有底气,为构建规范、高效的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四、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条原则。具体来讲:一是执法必须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滥用权力;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选择既属必要、也属适当,回归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三是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四是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要素和处罚结果,不专断、不随意,不为任何出于私利的目的所左右;五是以教育为主,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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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