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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1 11:4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提出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的意见。2020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要求“制定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具体办法”。按照以上文件要求,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

(三)《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

(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新政发〔202269);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5号)。

三、文件出台目的是什么?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过安详、快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四、什么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

五、文件中的城镇居住区指的是哪些?

本办法中的城镇居住区包括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居住区2014年以来新建居住区。

六、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七、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是什么?

各地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空间类专项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八、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在规划环节中,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民政部门,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或划拨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协议

在建设环节中,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在竣工验收环节中,联合牵头验收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验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在移交使用环节中,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社区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级民政部门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已建成但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设施产权方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1个月内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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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