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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0 19: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2012年,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为落实文件中关于“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支持全各级民政部门购买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为了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开有序、实现绩效,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度予以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即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具体项目服务范围包括: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服务等,以及其他购买服务事项。 

(二)实施方式。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推荐工作。转移支付项目由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组织实施。

(三)项目申报。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的条件,包括:

1、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法人机构,具体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援服务组织、社会工作及支援服务行业组织等;

2、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以及较强的社会工作和支援服务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3、社会工作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愿意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专职工作人员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不低于30%;

4、申报单位上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为“合格”等次;无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近三年没有收到行政处罚;

5、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无重大财务违规问题,无重大项目执行违规记录;

同时,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作出规定,应包括:1、附有上年度年检结论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完整规范的项目申报书、项目预期绩效评估报告(含项目绩效指标)。3、项目团队成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注册志愿者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4、申报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无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及未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四)项目评审。对各级民政部门在项目评审中的重点审核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资金使用范围和测算标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方面。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明确了自治区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自治区民政厅统筹指导项目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抽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推荐、谁监管”和社会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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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