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特转发此通知
二、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通知》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部分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于当地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