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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13: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进惠民殡葬,减轻特殊困难群众生活负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出台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
《通知》明确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无名尸体。
《通知》规定了申请程序、救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救助对象亡故后,经办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院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3、死亡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4、公墓单位出具的安葬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
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6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40元进行救助,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
《通知》对救助资金的落实做出了规定:殡葬救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县(市、区)分级承担。南疆三地州各级民政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按当地实际统计死亡人数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民政厅提供的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审核拨付;其他各地民政部门每年按当地实际统计死亡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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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