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推动管理服务转型升级,重点提出了加强补贴政策衔接、改革完善补贴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健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惠民便民服务机制、加强补贴精准管理等一系列具体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出等具体要求
一是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覆盖范围。《意见》明确了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生活补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二是细化和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意见》在重申“同一类对象、同一种目的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的基础上,明确了几项具体衔接规定,即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伤残抚恤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此外,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属地、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明确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并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明确补贴发放和系统录入时间。三是明确了建全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提出各地要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以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相适应,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体现了《意见》既满足了残疾人的愿望,又没有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进一步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审核权限下放、“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主动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是提出了自愿申请和政策告知等主动服务要求。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意见》明确可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意见》还要求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实现政策找人。二是提出了审核权限下放等优化审核流程要求。《意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具备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能力的前提下,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明确了权限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组织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组织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三是明确继续保留两项补贴申请“跨省通办”窗口,全面推进“全程网办”工作。将在线申请升级为“全程网办”。残疾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业务属地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有关要求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管理。
三、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生存验证、残疾人证管理等精准管理和动态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了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监管水平的要求。《意见》提出了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提出了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开设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生存验证等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二是提出了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依托全国两补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同时赋予各地在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补贴发放的权限。三是提出了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的相关要求。《意见》规定了残疾人到期、重新换发、核发期间补贴领取要求,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设立一定的过渡期等要求。四是提出了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还提出了加强政策宣传以提高残疾人政策知晓度、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以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保障措施。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