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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3 18: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对低保工作受理、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区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二、《实施办法》的特色和亮点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实施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实施办法》施行后,将更有利于低保的规范化,有利于困难群众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

一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此次《实施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是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办法》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将指导地方逐步减少低保工作的城乡差异,推动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

三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实施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如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了规定、简化民主评议环节、规定了办理时限等。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实施办法》还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第一步: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在线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审批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除外),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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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