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1-30 15:29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制作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9年,自治区民政厅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努力增强公开实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全面落实主动公开。深入解读重要民政政策措施。针对社会、媒体关注热点,加大社会救助类方面信息公开力度。认真梳理民政惠民政策,编制了《民政惠民政策明白册》,包括兜底脱贫、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事务、村务公开等6个方面的政策解读内容,已印发13.5万册。结合深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将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兜底扶贫政策措施等向社会公众给予公布,向社会宣传公布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政策;同时,还通过动态信息、政务信息、网站推送、广播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灾民救助各类社会救助标准、资金情况等信息。为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宣传工作,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栏,第一时间发布我厅主题教育工作动态,累计发布相关信息43条,保障了宣传报道效果。全年通过新疆民政网站公开信息636条,全面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2019年,修订了《自治区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明确了申请受理机构、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完善了《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程序更加规范。全年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未因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针对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社会关注热点,以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向全区推出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可通过热线咨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社会组织、养老、慈善福利、志愿者等业务,并制定《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认真做好新疆民政网站厅长信箱,答复“厅长信箱”回复社会公众各类咨询信函23件。

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一是扎实做好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9〕214号)要求,对厅本级37项(机构改革后为31项)权力责任事项,逐项编制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可按规定时限实现网上办理的17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可办,并全面上线运行,简化了办理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限,极大的方便了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二是加强民政门户网站建设。不断完善网站的栏目设置,依照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对新疆民政门户网站栏目进行了整改、删除和优化,进一步加强网站在线办事、行政职权服务指南及流程图等功能设置。三是稳步推进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根据民政部对民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对民政业务信息平台的应用需求,积极建设“全需求、全业务、全流程、全关联”的民政业务平台,努力提升民政工作效率。平台应用涵盖了全区所有民政业务,实现了自治区本级、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应用。四是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成了针对新疆民政门户网站、全疆婚姻信息登记系统、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等4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制定了整体网络安全建设方案,已报请自治区政府采购。为进一步抓好网络安全长效建设,制定了《民政厅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修订了《民政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网络安全类管理办法。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举办的“天山固网-2019”新疆网络安全攻防实战演习行动中,我厅在全区99家单位中取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4

9

39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1

 149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4

 0

 69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0

 44

行政强制

 3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

348.83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

公益

组织

法律

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 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   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   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民政厅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政务公开形式比较单一、政府信息公开尚不全面,对相关政策解读不够,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二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率”和网上办件量不高。2020年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找准定位、统一规范、优化功能、注重衔接、加强管理。修订完善信息公开的目录内容和范围,积极主动做好目录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依照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做好公开信息的发布更新,以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二是加快推进“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不断推进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17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民政业务相应的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建好用好“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各个功能模块,实现数据的规范录入,最大限度的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坚定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

三是加强对取消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方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假肢企业监管方面,严格落实假肢企业告知承诺制,将准予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经营许可条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要求再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按照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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